學 會 相 關 辦 法

中華民國51年 6月10日初訂
中華民國69年 1月27日修訂
中華民國77年11月27日修訂
中華民國78年11月26日修訂
中華民國79年11月25日修訂
中華民國80年11月24日修訂
中華民國83年12月17日修訂
中華民國88年12月18日修訂
中華民國94年12月17日修訂

中國工業工程學會章程

 
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中國工業工程學會。英文名稱為 Chinese Institute of Industrial Engineers 。

第二條:本會以研究工業工程學術,推廣工業工程技術,促進國家經濟及國防建設,提高生產力為宗旨。

第三條:本會會址設於首都所在地為原則,並得於各地區設立分會或工作會。

第四條:本會任務如下:

一、 關於工業 - 工程學術之研究事項。

二、關於工業工程技術之應用及推廣事項。

三、關於工業工程人員之培養及訓練事項。

四、關於工業工程問題之建議及解答事項。

五、關於國內及國際工業工程組織間之合作聯繫事項。

第五條:有關會員之種類,入會資格及會員之權利與義務規定如下:

一、本會會員分為:

  1. 個人會員、個人永久會員。
  2. 團體會員。
  3. 學生會員。
  4. 榮譽會員。

二、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成為個人會員。

1. 國內外大專院校工業工程或相關科系畢業。

2. 國內外大專院校工業工程系畢業,但從事工業工程目關工作,有特殊之研究專家學者。

3. 對推動工業工程有特殊貢獻者。

三、國內外大專院校工業工程與管理相關科系在學學生,得申請成為學生會員。

四、  凡與工業工程有關之機關、學校、公司、工廠或其它學術團體申請入會,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,得成為團體會員。

五、  榮譽會員之聘請:

1. 凡從事工業工程或相關工作,在工業工程理論或實務應用上,對國家、社會有特殊貢獻者,由本會會員五人以上連署推薦,經理事會三分之二表決通過後,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2. 榮譽會員應被邀請列席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慶典。

3. 榮譽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六、 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:

1. 遵守會章程及決議案。

2. 擔任本會推定職務或指派之義務。

3. 按時繳納會費。

七、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:

1.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指派之代表出席會員大會,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參加理監事選舉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
2. 會員均得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會務活動,及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八、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會員大會,團體會員得派三人代表出席。

九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得視為自動退會:

1. 以書面敘明理由聲明退會者。

2. 死亡。

3. 連續三年未繳會費者。

第六條:本會會員除應享受本會合法權利,並有遵守本會章程之義務,會員如有違背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名譽等情事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得開除其會籍,並請大會追認之。

第七條:本會以會員 ( 代表 ) 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,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其職務。

第八條:本學會會員代表名額定為一百名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。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九條:本會設理事會,由理事二十一人組織之,在理事中票選七人為常務理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,又設候補理事五人。

第十條:本會設監事會,由監事七人組織之,在監事會中票選一人為常務監事,並設候補監事二人。

第十一條:本會理、監事及候補理、監事人選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任期為二年,連選連任一次。

第十二條:為協助會務之發展,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,聘請委員。並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,均由理事會聘請,經會員大會追認之。

第十三條:本會設下列各組:

一、學術組:負責學術活動、編譯、出版、發行等事項。
二、服務組:負責會員之徵求、組織、教育訓練、及對外之聯繫、合作事項以及工業工程技術推廣與觀摩等活動。
三、總務組:負責文書、事務、會計、出納、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之事項。

第十四條:本會設祕書長一人、副祕書長二或三人,祕書、組長及幹事若干人,秉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日常會務,各員均由理事長提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通過後聘請之。

第十五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議每一個月召開一次,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理、監事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,會員 ( 代表 ) 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於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十六條:本會經費來源及會費標準如下:

一、本會經費來源:

1. 會員入會費

2. 常年會費

3. 事業費

4. 會員捐款

5. 委託收益

6. 基金及其孳息

7. 其他收入

二、會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標準:

1. 個人普通會員之入會費為伍佰元,常年會費壹仟元。

2. 團體會員之入會免繳,常年會費為貳萬元。

3. 學生會員之入會費為壹佰元,常年會費參佰元。

4. 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壹萬元,得為永久會員,免繳入會費。嗣後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
5. 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及常年會費。

第十七條:本會解散或撤消時,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
第十八條:本章如有未盡事宜,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得條改之。

第十九條:本章經會員 ( 代表 ) 大會通過,呈請內政部備案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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